本市校外服務學習機構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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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申請原則

108530日南市教安()字第1080558445號函頒

一、目的:

(一) 使各單位瞭解申請列入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之申請流程及必備表件。

(二) 規範服務學習機構提供的服務學習具備安全性、合法性、公益性與教育意義。

二、申請單位:須具備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或公家機關資格始可申請。

三、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之申請流程:

(一) 提出申請:

1.公家機關(含各級學校):檢具服務學習機構申請表(如附件1),函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提出申請。

2.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檢具服務學習機構申請表(如附件1)、服務學習計畫(如附件2)及立案證明書影本(蓋上單位小關防或大關防),函文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 列入審查:由教育局服務學習推動小組定期審查。

(三) 通知結果:由教育局函文通知審查結果。

(四) 公告:對經審查通過之服務學習機構,列入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一覽表,並上傳至「臺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訊網」提供查詢。

四、服務學習實施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 單位資訊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電話與E-mail

(二) 團體簡介:簡要說明立案時間、設立目的(任務或宗旨)及負責人。

(三) 計畫內容

1.參與對象

2.進行服務學習之場所

3.服務學習內容

4.服務時間與員額

5.報名方式

6.工作規範

7.申請注意事項(無者免填列)

五、服務學習機構之申請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認其不合於程式:

(一) 參與對象:設限參與者的條件或資格。

(二) 服務學習場所:未具合法性、正當性與安全性。

(三) 服務學習內容:未具體條列、超過國中學生能力且無教育意義。

(四) 服務時間:未具體條列,超過8小時,中午12時起休息不足1小時,早上早於730分,晚上超過9時。

六、設置服務學習推動小組:

(一)主席:由教育局指派委員1人擔任,並定期召開審查會。

(二)委員:由教育局聘任5人。

(三)聘期:任期為二年,得連聘連任。

(四)任務:審查服務學習機構申請與廢止、稽查與督導服務學習機構。

(五)決議:達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二分之一委員同意後行之。

(六)稽查與督導:稽查以機動為主,採不定時,不定點。另接獲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者優先查處。

七、服務學習機構核發服務學習時數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3)

(一) 服務學習機構名稱。

(二) 服務學習起訖日期。

(三) 學校名稱、班級及學生姓名。

(四) 服務日期、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

(五) 核發單位簽章及核發日期。

八、對經許可之服務學習機構,事後發現有下列事項者予以廢止:

(一) 申請書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 設立許可條件變更,致與原有規定不合者。

(三) 稽查發現不合規定嚴重者或經勸導修正未改善者。

(四) 服務學習時數核發不實者。

(五) 機構不復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