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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輔校安科 - 法令規章-服務學習 | 2025-03-04 | 點閱數: 523

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申請原則

一、目的:

  ()規範服務學習機構提供的服務學習具備安全性、合法性、公益性與教育意

     義,以保障親師生之權益。

  ()輔導申請單位依申請流程及必備表件提出申請,並公告審查結果,俾利各

     界知悉。

二、申請單位:須具備合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或政府機關

    學校之一者,始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流程:

  ()申請方式:

    1.政府機關學校:檢具服務學習機構申請表(如附件1),函文臺南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提出申請。

    2.合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檢具服務學習機構申請表

     (如附件1)、服務學習計畫(如附件2)及立案證明書影本(蓋上單位小關防或

     大關防),函文教育局提出申請。

  ()審查程序:教育局組成服務學習推動小組視申請案件情形定期或不定期辦

     理審查事宜。

  ()通知結果:由教育局函復申請單位審查之結果。

  ()後續公告:經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列入「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

     學習機構一覽表」,並上傳至「臺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訊網」

     https://12basic.tn.edu.tw提供查詢。

四、申請內容:屬上述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申請單位,須撰擬服務學習實施

    計畫,並敘明下列事項:

  ()單位資訊: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電話與E-mail

  ()團體簡介:簡要說明立案時間、設立目的(任務或宗旨)及負責人。

  ()計畫內容:

    1.參與對象

    2.進行服務學習之場所

    3.服務學習內容

    4.服務時間與員額

    5.報名方式

    6.工作規範

    7.申請注意事項(無者免填列)

五、審查作業:

  ()小組審查:教育局組成服務學習推動小組,聘任委員5人,負責服務學

     習機構之申請、廢止、稽查與督導事宜。

  ()審查會議:每23個月或申請單位達7所以上時召開審查會議,由委

     員推派1人擔任主席,任期為二年,得連聘連任。開會時應達三分之二委

     員出席,二分之一出席委員同意後通過機構申請案。

六、申請單位所送之申請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查結果應不予通過,並應重

    新提出申請:

  ()參與對象:設限參與者的條件或資格。

  ()服務學習場所:未具合法性、正當性與安全性。

  ()服務學習內容:未具體條列、超過國中學生能力且無教育意義。

  ()服務時間:未具體條列,每日超過8小時,中午12時起休息不足1

     時,早上早於8時,晚上超過9時。

七、服務學習機構核發服務學習時數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3)

  ()服務學習機構名稱。

  ()服務學習起訖日期。

  ()學校名稱、班級及學生姓名。

  ()服務日期、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

  ()核發單位簽章及核發日期。

八、對經許可之服務學習機構,應採不定時不定點之機動方式稽查,如接獲檢

    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者,優先稽查及督導;事後發現有下列事項者予以廢

    止:

  ()申請書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設立許可條件變更,致與原有規定不合者。

  ()稽查發現不合規定嚴重者或經勸導修正未改善者。

  ()服務學習時數核發不實者。

  ()機構不復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