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學習機構申請原則
一、目的:
(一)規範服務學習機構提供的服務學習具備安全性、合法性、公益性與教育意
義,以保障親師生之權益。
(二)輔導申請單位依申請流程及必備表件提出申請,並公告審查結果,俾利各
界知悉。
二、申請單位:須具備合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或政府機關
學校之一者,始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方式:
1.政府機關學校:檢具服務學習機構申請表(如附件1),函文臺南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提出申請。
2.合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檢具服務學習機構申請表
(如附件1)、服務學習計畫(如附件2)及立案證明書影本(蓋上單位小關防或
大關防),函文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審查程序:教育局組成服務學習推動小組視申請案件情形定期或不定期辦
理審查事宜。
(三)通知結果:由教育局函復申請單位審查之結果。
(四)後續公告:經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列入「臺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校外服務
學習機構一覽表」,並上傳至「臺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訊網」
https://12basic.tn.edu.tw提供查詢。
四、申請內容:屬上述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申請單位,須撰擬服務學習實施
計畫,並敘明下列事項:
(一)單位資訊: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電話與E-mail。
(二)團體簡介:簡要說明立案時間、設立目的(任務或宗旨)及負責人。
(三)計畫內容:
1.參與對象
2.進行服務學習之場所
3.服務學習內容
4.服務時間與員額
5.報名方式
6.工作規範
7.申請注意事項(無者免填列)
五、審查作業:
(一)小組審查:教育局組成服務學習推動小組,聘任委員5人,負責服務學
習機構之申請、廢止、稽查與督導事宜。
(二)審查會議:每2至3個月或申請單位達7所以上時召開審查會議,由委
員推派1人擔任主席,任期為二年,得連聘連任。開會時應達三分之二委
員出席,二分之一出席委員同意後通過機構申請案。
六、申請單位所送之申請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查結果應不予通過,並應重
新提出申請:
(一)參與對象:設限參與者的條件或資格。
(二)服務學習場所:未具合法性、正當性與安全性。
(三)服務學習內容:未具體條列、超過國中學生能力且無教育意義。
(四)服務時間:未具體條列,每日超過8小時,中午12時起休息不足1小
時,早上早於8時,晚上超過9時。
七、服務學習機構核發服務學習時數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3):
(一)服務學習機構名稱。
(二)服務學習起訖日期。
(三)學校名稱、班級及學生姓名。
(四)服務日期、服務內容及服務時數。
(五)核發單位簽章及核發日期。
八、對經許可之服務學習機構,應採不定時不定點之機動方式稽查,如接獲檢
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者,優先稽查及督導;事後發現有下列事項者予以廢
止:
(一)申請書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設立許可條件變更,致與原有規定不合者。
(三)稽查發現不合規定嚴重者或經勸導修正未改善者。
(四)服務學習時數核發不實者。
(五)機構不復存在者。